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纪检机关对提拔任用干部实行一票否决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驻厅纪检组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票否决,要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文件为依据,按照中央和省制定的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负责地对拟提拔任用干部提出意见。
第二条 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提出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做到坚持标准、准确慎重、手续完备。
第三条 提出否决意见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检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2.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
3.给予行政处分未解除的,受党纪处分时间较短不宜提拔的。
4.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5.在民主测试或者考核中进行不正当活动的;在廉政考核中不合格的。
6.因有其它问题不宜提拔的。
第四条 提出暂缓提拔任用意见须具备的条件:
1.纪检监察部门正在立案前初核,问题尚未查清的;
2.接到举报所反映的问题线索比较具体,尚未初核的。
第五条 在实施一票否决工作中,要指定专人负责,严守秘密,严肃纪律,严格工作程序。
1.受理登记。人事处对拟提拔任用干部考核后,提交党组讨论前,要将拟提拔任用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转给驻厅纪检组,由驻厅纪检组进行登记。
2.进行审核。对拟提拔人员,驻厅纪检组根据掌握的廉政档案、群众举报等情况进行审核。
3.形成意见。驻厅纪检组召开会议,依据掌握的情况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拟提拔任用对象集体讨论把关,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4.交换意见。把初步形成的否决或暂缓提拔意见与人事处沟通,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如需要,可由人事处和纪检组共同对有关问题做进一步调查,以搞清事实。
5.作出决定。填写审核意见表,注明否决暂缓提拔任用的依据、原因,并将意见表移交给人事处。驻厅纪检组否决的人选,不再提请党组讨论。
第六条 驻厅纪检组对有意隐瞒考察对象问题,不据实提供情况,造成错误提拔任用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同样适用于试用期满拟转正的干部。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驻厅纪检组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