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增强厅直属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认真履行 “一岗双责”,全力推进厅直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吉林省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主体为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副处长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年度专题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领导班子报告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情况;贯彻中央、省委和中纪委、省纪委,以及省商务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部署情况;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完成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其组织实施情况。
(二)组织领导本单位、本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完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党风廉政法规及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情况。
(四)本级党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和组织年度述职述廉情况。
(五)各单位、各处(室)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及结合实际落实情况。
(六)提拔使用干部情况。
(七)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监督检查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省委、省纪委以及厅党组安排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九)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情况。
(十)领导班子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十一)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领导干部个人报告内容:
(一)个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特别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情况;个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党风廉政法规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个人分工及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的情况。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处理干部职工和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及其处理情况。
(五)个人执行《廉政准则》情况;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情况。
(六)当年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
(七)个人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八)责任范围内应该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一律采用书面形式,报告者要严肃对待,不得敷衍应付。
第六条 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应坚持每年一次、逐级上报、分级受理的原则。 厅直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厅机关各处(室)每年12月31日前,向厅党组专题报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直属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厅机关各处(室)负责人要于12月31日前向厅党组报告个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以上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驻省商务厅纪检组。其他专项工作视情况不定期书面报告,重大问题及时书面或电话报告。
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副处长级领导干部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由驻厅纪检组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和驻厅纪检组要加强对执行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凡逾期不报者,责令限期报告。对报告制度不落实、报告内容不完备、报告主体缺失的单位,厅党组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视为不合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厅直系统科级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报告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