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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IMF关于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及应用
2008年-06月-02日 00:00:00   文章来源:
 
2008-05-30 文章来源: 北京市商务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日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在大城市已经逐步形成知识产业,国际服务贸易也越来越受到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国际货物贸易历史较长,对其理论、实践等各方面的研究都比较成熟、普及。国际服务贸易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是我国在九十年代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时遇到并引入的,她涉及广泛的领域,丰富的内涵,贸易形式多样、复杂。目前,在国际上很难找到统一公认、明确的定义。这里试图根据服务贸易概念的应用,释解其函义,以便于准确理解。主要以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两个国际组织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及其应用的例子,予以说明。
 
    一、   WTO对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应用
 
    WTO(原关贸总协定)于1986年至1994年,首次将服务贸易列为谈判的范围,并于1994年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整个服务贸易的概念、范围、相关的国际规则制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服务贸易是指服务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他国境内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在本国境内向其它国家消费者提供服务,或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商业存在或自然人的商业现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概括为服务贸易的四种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按行业领域分为12个大类,即商务服务、通信服务、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分销服务、教育服务、环境服务、金融服务、健康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这12个服务大类又如树枝状地层层分类,细分为160多个小类。 如在商务服务中有专业服务、计算机和相关服务、研究开发服务、无操作人员的(船舶、航空器等)租赁服务和其他职业服务5个分类。而专业服务下又有法律服务、税收服务、城市规划和风景建筑服务等11个小类。《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服务类别的分类和定义不是一成不变的,服务贸易理事会下设的具体承诺委员会,负责有关服务类别和分类调整的技术性工作。例如在通信服务中下设的电子邮件、语音邮件等都是近些年新添的科目。
    WTO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关于服务贸易定义和分类,确定其成员国对各服务业的开放承诺。如根据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世贸组织秘书处的统计,世界上律师服务对外开放的国家有48个,其中25个是经济发达国家,19个是发展中国家,4个是经济转型国家;自然科学研究领域对外开放的国家有15个,其中经济发达国家3个,经济发展中国家11个,经济转型国家有1个;在收费和契约基础上的房地产服务对外开放的国家有26个,其中经济发达国家有23个,经济发展中国家有3个;……。各个国家服务业的对外开放程度,是各国在服务业方面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的4种存在方式(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分别给予其他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和市场准入的承诺。以土耳其金融服务对外开放的承诺为例,在保险及与保险有关服务(非人寿直接保险)科目中,在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这两种交易方式中(在本国境内向他国境内或在本国境内向其它国家消费者提供服务),对市场准入的限制是:通过外国贷款购买的或通过境外金融租赁合同租赁的飞机、直升机和船舶的外壳,假如其保险期限制在贷款期或租赁期上,以及对于海外旅行期间的个人事故、疾病和汽车保险不允许土耳其公司进行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的保险服务;如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土耳其企业可以为其他国消费者提供非人寿直接保险的有关服务,并且给予国民待遇;关于服务贸易的第三种方式:商业存在(外国企业在土耳其注册公司),非人寿直接保险的有关服务在市场准入方面没有限制,在国民待遇方面有限制:公共汽车的义务交通保险,仅能由大部分投入资本属土耳其公民的保险公司做;在自然人流动,即本国企业到境外提供保险服务,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国民待遇方面土耳其政府都没有制定任何限制。
    总之,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注重国际服务的贸易方式,并且对每一服务领域对外开放的承诺,都是根据其四种交易方式区别对待。WTO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分类,便于各国政府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分别提出其对外开放的承诺, 而忽略其量化概念。因此,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分类更适用于国家关于各服务业的开放政策,以及对WTO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开放承诺。
 
    二、IMF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分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下简称IMF)在国际收支表中,对服务贸易有明确的定义:即服务项目涉及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服务交易,同货物生产所不同的是,服务并不生产某种有形的物质产品;而且在服务的生产发生之前,一国的服务生产者与另一国经济体的服务消费者就已事先作出安排。根据IMF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分类,服务贸易分为11大类:包括运输服务、旅游、保险、金融服务、通讯邮电服务、建筑安装与承包劳务、政府服务、专利使用和特许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电影、音像服务和其他商业服务等。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在原始的申报信息中,企业涉及的服务交易收入被分为46个基础类别,个人的服务收入有4类;国内企业的服务交易支出有43个类别,个人服务支出有6类,这些基础分类经过数据加工汇总成13个类别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国家外汇管理局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分类主要区别在个人、文化和娱乐服务及其他商务服务上,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单列了广告宣传和咨询项目。
    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世界服务贸易的统计,主要是基于IMF各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服务贸易统计。2000年,世界服务贸易总量为28,106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6%;其中服务出口为14,276亿美元, 进口为13,829亿美元, 贸易总量占世界贸易的比重为21.9%。在世界服务贸易总量中,占比重最大的领域是旅游,约占三分之一,其次为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分别占25%和23%左右。
    WTO关于服务贸易的数据也是基于IMF的统计。根据WTO的世界贸易报告,2005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总额为24147亿美元,其中旅游出口为6977亿美元,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28.9%, 运输为5632亿美元, 占服务贸易出口总量的23.3%。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至2005年间,全球服务贸易的出口总量增长了近万亿美元。
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专家学者关于服务贸易发展的分析研究大多都采用IMF提供的服务贸易数据。可以说,IMF关于服务贸易的统计数据,更适用于专家学者进行宏观经济的分析研究,适用于政府部门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政策时的参考依据。
 
    三、    关于FATS统计
    FATS统计是对WTO概念下服务贸易的一种存在方式“商业存在”的量化统计, FAT是外国附属机构贸易(Foreign Affiliate Trade)的英文缩写,按国际公认的标准,将外资投票权或其普通股占10%以上或者外国直接投资额占投资总额的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列入外国附属机构范围。服务行业的FATS统计,反映了外国附属机构在东道国的服务贸易情况。目前,国际上有美国、欧盟等国家实行FATS统计。
    FATS统计的服务贸易,是反映境内外资企业的销售额,包括与投资母国之间的交易、与东道国之间的交易以及与其他第三国之间的交易。从理论上讲,FATS统计中,外资企业与投资母国和其他国之间的交易,应该产生外汇出入境,自然就进入到BOP的统计中。因此, FATS统计与BOP统计存在交叉重复的部分,相互不能相加。
    如果将FATS统计结果,即将外商在服务业的产值、就业人数、利润、税收等重要数据与地区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可以分析外商投资对于一个国家或一座城市的社会经济产生的作用和影响,有利于政府完善对外开放政策,对于政府调控像金融等重要服务行业和领域的对外开放程度,具有重要意义。
 
    四、WTO和IMF关于服务贸易内涵的相同与差异
 
    无论是WTO还是IMF,对国际服务贸易的内容和分类定义都是大同小异。国际服务贸易相对于货物贸易,是一国对另一国(或地区)的服务进出口贸易,她与货物贸易不同,具有无形性、多样性、不可储存性、复杂性,并涉及技术贸易和生产要素的移动等特点。由于WTO注重的是贸易规则和公平,因此对服务贸易的定义更侧重于贸易方式,以各种不同的交易方式制定贸易规则,并通过减让表规则处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问题。IMF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更注重于由国际服务贸易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产生的外汇收入与支出的数额,而忽略服务的不同交易方式。
    如上面分析的WTO和IMF关于服务贸易定义的侧重及其差别,很难以IMF对服务贸易的量化结果解释WTO定义的服务贸易范围。如果将服务贸易概念根据其应用领域区别对待,可能更易于准确理解服务贸易的内涵,即在进行宏观经济研究时,运用IMF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分类及其量化结果,而在研究一座城市或一个国家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时,运用WTO关于服务贸易的定义和分类,以及运用FAT统计结果对开放度进行分析,可能会更有成效,制定的对外开放政策操作性强,也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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