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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国绿色饭店评定是依据《绿色饭店》(GB/T21084—2007)国家标准在全国饭店业实施的一项标准化工作,为规范评定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是实施《中国绿色饭店》评定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三条 工作委员会由国家商务部、发改委、环保部、国标委、国资委、旅游局的相关司局、中国饭店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选组成。
工作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工作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是:
1、制定绿色饭店国家标准宣贯和创建工作的规划及实施方案。
2、指导各地方评定机构开展绿色饭店的创建和推广。
3、为促进创建活动争取优惠政策。
4、树立先进典型,组织交流、推广创建工作经验。
5、审议其他创建工作中重大事宜。
第五条 工作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工作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办公设在中国饭店协会,负责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
主要负责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责任是执行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联络并协调各地方绿色饭店评定机构开展创建和评定工作。
1、拟定创建活动工作计划,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制度、评定程序和评审细则,指导地方评定机构规范开展创建活动。指导地方等级评定机构建立规范的评定程序。
2、负责国家级注册评审员培训与资格评定管理,批准国家级注册评审员资格。
3、负责组织对地方评定机构人员的培训和联络。
4、负责《绿色饭店》国标的具体宣贯工作。
5、负责受理五叶级绿色饭店创建材料申报并组织评审和批准。
6、负责发布评审结果公告、批复、授牌、复核等管理。
7、负责地方评定机构各等级绿色饭店的备案。
8、统一制作核发绿色饭店的各等级标志牌匾、证书。
9、接受和处理相关的投诉。
10、承办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家委员会
由饭店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负责:
1、对绿色饭店培训、评定、宣传工作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
2、负责绿色饭店节能、环保等技术环节工作的贯彻执行。
3、推广先进的饭店业节能、环保技术的应用。
第六条 工作委员会议事规则
1、每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工作会议。由主任召集,全体成员参加,听取办公室及专委会工作汇报,总结上年工作,研究确定年度创建工作安排。
2、临时性专题会议。遇有重大事项和紧急事项,由办事机构提报,可召开临时会议研究和解决相关问题。
3、按照审定权限,日常评定审批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签署。
4、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签署。涉及重要内容的提交工作委员会主任审批或通过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
5、在特殊情况下,办公室可组织委员以函审形式通过有关决议。
第七条 地方相应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以下行政区参照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的架构,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分别设立地方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及评审机构,在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经授权后,在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创建绿色饭店工作。
1、配合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搞好本地区的《绿色饭店》国标的宣贯。
2、推荐并协助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做好驻本地区的国家级注册评审员组织使用工作。
3、负责五叶级绿色饭店推荐工作;组织四叶级及以下的绿色饭店的审核、评定及后期管理。评定程序完成后,向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报告备案,对申请达标企业发放牌匾和证书。
第八条 五叶级绿色饭店评审的基本规则是:企业填报申请,可直接向国家评定机构申请,或由省市评定机构组织推荐;办公室审核申请企业的资格;组织文件审核和现场评审,汇总评审结果,组织专家审查,提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九条 为保证等级评定的公正性,规范评定工作行为,评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规定,保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第十条 工作委员会必要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受理企业的投诉,监督评定工作的规范性。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
200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