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商务领域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精准打击处理本领域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现象,提高工作成效,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投诉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商务领域生态环境违规违法现象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三条 省商务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成品油处,全面负责投诉举报工作,以及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四条 投诉举报者可通过来信来访、电话、门户网站留言登记或厅长信箱留言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提倡署真实姓名。
第五条 吉林省商务厅通过门户网站http://swt.jl.gov.cn/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85677437、地点: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3855号及其他投诉举报投诉途径信息。
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发现的商务领域生态环境违规、违法现象进行投诉举报的,由领办公室受理。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受理人员要根据投诉内容登记、分类、编号、明确承办人员、协办处室、办理时限;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举报者向有管辖权的投诉举报工作机构投诉举报。
(二)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为投诉举报者保密,不得将投诉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转给被投诉举报科室、个人。
(三)一般性政策问题当场解答;简单问题的投诉7日内办结;复杂问题的投诉30日内办结;特别复杂问题的投诉90日内办结。
(四)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涉嫌违法犯罪的情形,由办公室移送刑事司法部门。
第八条 投诉举报领导小组受理投诉举报,应当核实有关情况。根据提供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处室或个人应当协助调查。
第九条 商务厅生态环保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