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 中文 | 无障碍浏览

当前位置:首页 > 领导讲话
 
李文明同志在两个《办法》培训会上的讲话
2007年-02月-08日 00:00:00   文章来源:

    今年九、十月,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和《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分别于十、十一月中旬正式实施。十二月下旬商务部先后在海口、昆明举办两个《办法》的培训,地方来参加培训的人员共约180人。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和工商总局也将按执法分工分别在本系统内举办两个《办法》的培训。培训工作非常重要,对下一步各地开展规范市场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 两个《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一)促销和零供交易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零售业的市场秩序比较混乱,零售商不规范促销、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的问题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零售商、供应商的利益,社会各界反响强烈。零售商的不规范促销行为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不实宣传,二是价格欺诈,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五是违反商业道德,进行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零售商与供应商不公平交易主要表现为零售商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的利益,突出体现在三点:一是不公正条款,二是不合理收费,三是长期拖欠货款。上述现象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了零售商供应商和谐合作关系,有些地区甚至还发生了社会不稳定事件。为此引起了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视。2005330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决定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包括整治零售商不规范促销行为在内的专项行动工作,以促进零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吴仪副总理还指示要尽快出台相应规定。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法规对商家促销行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予以系统的规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一些相关规定,但这些规定较为原则,不成体系,针对性不够强,并且对促销活动、零供双方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无约束力。
  (二)两个《办法》的起草过程
  为了落实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配合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建立长效机制,从2005年初开始,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组成立法小组,依据《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认真研究了北京、上海、山西、沈阳等地出台的相关规定,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经验,进行了大量调研,召开了一系列座谈会,听取了专家学者、零售商、供应商、行业协会和地方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200511月、20064月两次通过商务部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反响强烈,对征集到的400多条意见,起草小组认真予以研究,尽可能采纳。可以说这两个《办法》是在综合考虑各有关部门、各地、业界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三)两个《办法》的指导思想和目的
  制定两个《办法》的指导思想是:构建和谐商业环境,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遵循的立法原则主要是:“适度监管,合法规范,公平有序,百姓受益”。
  两个《办法》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为依据,针对零售商促销活动和零售商供应商交易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尽可能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使消费者、供应商、零售商均能直接引用相应的条款主张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制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并非限制零售商的经营自主权,而是通过规范零售商的促销行为,改善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并非仅仅保护中小供应商,其目的在于消除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不平等交易现象,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互利合作,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促进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
  两个《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人民日报、经济日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工人日报、科技日报、中国日报等中央媒体或播报有关信息或刊发两个《办法》全文,或转载解读稿,或撰写专题文章予以评论,地方新闻媒体、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网站也纷纷对两个《办法》的出台进行了大量报道。116日,商务部等五部门联合召开《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商务部黄海部长助理出席并讲话,有关部门共同解答了媒体的现场提问。各有关新闻媒体普遍认为,商务部等五部门出台的两个《办法》,第一次系统地规范了零售商的促销活动,第一次专门针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做出了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供应商、零售商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体现了政府依法行政,规范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两个《办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为构建和谐的商业环境创造了良好氛围。
  (四)关于两个《办法》局限性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未涉及购物返券。购物返券是近年来零售商普遍采用的一种促销方式,因其对消费者的权利作出较多限制,且有些零售商返券幅度大,消费者难以判断价格真伪,有些消费者受返券诱惑,陷入循环购物陷阱,因此对购物返券社会争议较大,各部门对购物返券的性质也认识不一,还有一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反映,某些地区已严格禁止购物返券这种促销方式,希望在《办法》中不再对购物返券作出规定。鉴此,立法小组认为宜对购物返券再作深入研究,在《办法》中未对购物返券作出相应规定。目前我部已委托专家成立了相关课题组,为起草相关规定作前期研究。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首先,处罚力度不够。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外,部门规章最高只能设定三万元的罚款,威慑性不强。其次,监管措施有限。由于无上位法规定,各级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监管措施受到限制。此外,由于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供应商无从了解零售商相关财务信息,对经营不善的零售商可能出现的资金断链无法及早采取防范措施。
  因此,两个《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仅仅是规范零售交易秩序的第一步,要切实解决零供交易中存在的问题,防范风险,一方面需对现有部门规章不断进行完善,另一方面要争取立法部门重视,进而提高立法层次,尽快制定相关行政法规。
  二、我部会同有关部门为规范交易秩序开展的几项工作
  为规范零售交易秩序,促进零售行业健康发展,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我部在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两个《办法》的同时,还认真开展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制定了2005--2007年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内贸行业)三年工作规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我们在开展课题研究的基础上,编制了2005--2007年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内贸行业)工作规划,分析了当前内贸流通秩序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整顿和规范内贸流通秩序总体工作目标、主要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
  (二)开展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及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查处了重点案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20059月以来,我们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及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成立了部际协调小组,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不规范促销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布了举报电子信箱。
在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行为方面,我们会同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对普尔斯马特连锁企业拖欠、骗取供应商货款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目前有关工作已由行政调查转入司法诉讼阶段。
  (三)对两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查
  为推动各地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今年1月中旬,我们会同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组成督查组,赴贵州、上海、深圳等地开展联合督查,听取了贵州、四川、云南、广东、广西、福建、上海、江苏、浙江、深圳等地规范促销和整治零售商恶意拖欠货款、骗取供应商专项行动的汇报,召开协会、零售商、供应商参加的座谈会,掌握了各地有关情况。
  督查中我们了解到,两个《通知》下发后,各地高度重视,许多省(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转发了两个《通知》或制定下发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协调小组,设立了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对本地区零售商不规范促销及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摸底。同时,有关部门分工明确,通力合作,查处了一批商业欺诈案件。一些省(区、市)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还注重建立规范零售交易秩序的长效机制,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出台了一些地方规范性文件。有的省(市)在专项整治工作中注意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指导协会开展工作。协会配合专项整治,开展调查摸底,加强行业自律,发挥了积极作用。其中,贵州省商务主管部门认真总结连锁企业倒闭的教训,积极研究建立零售业经营风险预警机制,成效明显;上海市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既严厉查处促销违规企业,又注重对零售企业的正面引导,效果显著。
  但是,我们也发现专项整治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一是两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对于整治商业零售企业恶意占压、骗取供应商货款欺诈专项行动,各地普遍反映难度大,整治工作进展缓慢。还有部分地区认为,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零供产生矛盾主要是市场行为,政府不便干预。二是地区间整治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三是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不够。据了解,有部分省(区、市)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对行业协会的作用发挥不够,对其工作支持不力。
  三、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工作要求和安排
  (一)开展培训,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落实两个《办法》
今天,我们举办两个《办法》的培训,其他有关部委也将按执法分工分别在本系统内进行执法培训,这就是为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使大家能从维护我国公平交易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落实两个《办法》的重要性。希望本次培训会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好本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企业的培训,领会吃透两个《办法》的精神,同时,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两个《办法》,重点对零售商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零售商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意识。
  (二)结合实际,制定细则,各地要真正把贯彻两个《办法》落到实处
  两个《办法》颁布实施以来,许多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已着手研究起草两个《办法》的实施细则,部署下一步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工作。上海、广西、四川、甘肃、宁夏等地下发了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通知,其中,上海市经委印发了《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表》,要求各区县经委按照《办法》规定,建立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制度,重点做好单店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的备案受理工作,分析促销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四川省商务厅下发了《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开展节日市场促销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宁夏商务厅等部门下发了《宁夏商业零售企业调查情况表》,要求有关地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零售商做好基本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希望其它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也要积极行动起来,摸清掌握本地区零售业交易秩序的基本情况,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起草制定贯彻意见,真正把贯彻两个《办法》落到实处。
  (三)严格执法,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各部门按执法分工依法监管
  两个《办法》能否真正落实到位,关键是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责明确分工,加大执法力度。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将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两个《办法》涉及的监管部门较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发挥好协调作用,与有关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明确职责,组织力量对本地区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查处。明年上半年,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察组,赴有关地区开展联合督查,届时请有关省市积极配合。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各地要积极发挥各大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曝光,增强零售商、供应商遵守两个《办法》的自觉性。
  (四)依靠协会,倡导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
近年来,很多地区都成立了零售商行业协会和供应商协会。许多行业协会积极开展工作,对规范促销、改善零供关系,维护消费者、零售商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拟就政府如何支持行业协会、如何真正发挥各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深入研究,也希望各地积极为零售商协会、供应商协会开展工作创造便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商业信用档案,准确、及时、全面地记载企业信用状况,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合法经营。
  (五)调查研究,完善法规,促进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社会各界对零售商开展购物返券、消费卡是否涉嫌价格欺诈、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进场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是否应当予以禁止存在争论,造成了各地有关部门的执法不统一。不少企业、专家建议,政府要尽快出台有关规定,禁止购物返券,明确商业贿赂的定义,明确零售商可向供应商收取哪些费用、不得收取哪些费用。还有许多专家担心,零售商如果主要依靠收取进场费、占用供应商货款资金等方式来赚取利润、扩大规模,将大大增加经营风险,一旦经营不善出现资金断链问题,后果不堪设想。为此,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调查研究。各地在工作中也要结合实际展开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为下一步制定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和建立零售业风险预警机制奠定基础。
  同志们,良好的零售交易秩序是零售业健康发展的基石,让我们行动起来,各司其职,为贯彻落实两个《办法》努力工作,为构建和谐商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

字体显示: [打 印]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吉林省商务厅主办 联系电话:0431-85677437 | 网站地图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855号 邮编:130021
吉ICP备19002885号
网站标识码:2200000050

吉公网安备 22000002000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