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2号)和《商务部关于做好2020年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司函〔2020〕47号),推动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省商务厅在各地推荐、专家评估和综合衡量的基础上,决定在长春市长江路步行街等8条步行街(详见附件),开展第二批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是促进消费升级重要抓手,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积极推动步行街所在区、县政府将试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精心谋划,科学实施,把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作为扩大消费、服务群众的民生工程抓紧抓好。
二要突出重点。试点地区要立足本地实际、顺应市场需求、彰显地方特色,有序推动以商旅文融合发展为核心,以完善规划布局、优化街区环境、提高商业品质、强化技术应用、丰富文化内涵、规范管理运营为重点的步行街改造提升,决不能搞大拆大建和面子工程,力争利用1-2年时间,培育一批环境优美、商业繁华、文化厚重、管理规范、消费集聚的省级步行街,努力把步行街打造成为城市消费的新地标、释放消费的新平台。
三要稳步推进。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涉及部门多、资金投入大、建设周期长,有关地区要统筹推进。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步行街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主体作用,建立政府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专门工作台帐,设立专门街区管理机构,按照《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商流通〔2019〕15号)要求,参照《吉林省步行街改造提升评价指标(试行)》,着力推动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落实,确保早日取得成效。
四要总结验收。试点地区要跟踪了解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遇到困难问题,试点街区要每月定期报送步行街改造提升进展情况。省商务厅将适时采取现场会的形式,总结交流试点地区经验,组织媒体宣传,扩大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影响。非试点地区要借鉴首批和第二批步行街试点做法,积极组织具有本地特色的步行街改造提升。2021年省商务厅将组织首批步行街改造提升工作评估验收,为达标省级示范步行街授牌。
附件:第二批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名单
联系人:王绍林 0431-85659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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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商务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