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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时间:2017-08-15 来源: 字体显示: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工作,依据《吉林省销售和使用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省政府148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7〕17号),按照省政府联系国有企业座谈会议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的目的

  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国Ⅴ标准乙醇汽油批发和零售企业的经营渠道,严厉打击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非乙醇汽油的违规行为,净化终端市场环境,整治证照手续不全或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成品油经营行为。通过专项行动,确保国乙醇汽油封闭运行,全面促进我省国乙醇汽油销售,积极构建安全、环保、规范、有序的成品油市场流通环境。

  二、组织机构及工作方式

  依据省政府148号令,按照省政府联系国有企业座谈会议要求,成立由省商务厅牵头,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参加的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制定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实施乙醇汽油封闭运行专项整治行动。

  工作方式采取省、市(州)(市、区)三级联动,多部门联合,县(市、区)全面检查市(州)重点检查与省直厅局联合重点抽查的方式进行。

  三、间安排

  此次专项行动自2017年7月1日开始至2017年12月31日结束。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一是召开全省市(州)、县(市、区)乙醇汽油封闭运行专项整治工作暨培训会议;二是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三是发布并送达《致吉林省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的一封信》。

  (二)自查自纠阶段(7月15日至8月15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成品油运输和接卸油环节进行盯防,登记成品油运输车辆信息,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或登记检测),对非标油品实行暂扣;对当地成品油零售企业开展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是乙醇汽油渠道和质量,对不符合规定的,限期整改。

  )重点检查8月15日至12月31日各市(州)、扩权县政府负责,由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对存在问题的零售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重点抽查8月15日至12月31日省商务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察组,采取“两不一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直奔现场)的方式,对存在问题较多和群众举报较集中的地区进行重点抽查

  四、整治重点

  (一)查处非标油品销售行为。按照省政府148号令和油品升级工作要求,我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对销售非标油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

  (二)取缔查处无证无照及证照不全的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工程验收意见书、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等证照,擅自开展零售(批发)经营成品油的企业,依法取缔。对经营证照不全(含证照过期)的加油站(点),依法查处。

  (三)取缔成品油非法运输经营行为。对未获得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改装车辆、或使用技术参数不达标的车辆运输成品油的行为和未持有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运输和流动销售成品油的车辆依法取缔;依法打击非法运输销售非标、劣质油品行为。

  (四)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销售、购进成品油的行为以及超范围经营、出租证照、缺斤少两、价格欺诈、偷税漏税、商标侵权、乱挂标识等损害经营者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进行全面整治,依法查处。

  (五)查处非法销售散装汽油经营行为。对未按公安、工商、商务、安监四部门规定设置散装汽油专用加油机、摩托车专用加油区,摄像装置未覆盖散装汽油专用加油机及摩托车专用加油区的企业,未张贴散装汽油销售公告企业,未落实实名登记,查验购买人证件、单位及购买数量、用途等信息,随意销售散装汽油的企业,责令立即整改,依法处罚。

  (六)查处违规储油行为。对未经安监、环保、消防等部门许可,私自非法储油行为,依法查处。

  (七)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硬件设施不达标情况。加大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环保、消防、防雷等硬件设施的整治力度,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严肃查处,限期整改。

  (八)查处油气污染治理实施情况。加大对油气污染治理整治力度,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一律停业整顿,限期整改。对已安装油气污染治理设施但不正常运行的,一律从严查处。

  五、各部门职责分工

  (一)商务部门:负责开展宣传、组织协调、信息统计、督促检查等工作。强化行业监督管理,检查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办理情况,对涂改、倒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予以查处;对加油站(点)购销台账、油品来源、各有关部门有效证书、验收合格文件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处理;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装置改造任务的油库、加油站(点)暂扣经营许可证;对抽样不合格的企业移交相关部门依进行处罚,同时纳入诚信黑名单并在主流媒体曝光;对拒不执行省政府令问题严重的企业,一律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相关部门在执法检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协调解决。

  (二)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有关涉油违法犯罪活动及涉油窝点清查整治工作;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成品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依法查处擅自运输成品油的车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切实加强对销售散装汽油实名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对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经营成品油构成犯罪的案件,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环保部门:加强对假冒伪劣油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假冒伪劣油品得到有效处置;强化污染排放监督管理,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按期完成油气回收装置改造,对未按期完成的,依法处置。

  (四)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物品道路运输许可证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及行为;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配合公安部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成品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依规开展油品质量抽检,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质监部门:检查乙醇汽油混配中心的混配设施、加油站(点)加油机是否经检定合格,依法查处计量作弊行为;加强库区、厂区成品油质量抽检。

  (七)安监部门:负责核发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查处应取得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仍非法经营的行为。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化石油吉林分公司,众诚、新大、君汇集团、敦化永源:严格执行国家8部委《关于印发<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方案>和<车用乙醇汽油扩大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改工业〔2004〕230号),确保规范、合法经营,担负社会责任,切实起到表率作用。各公司下属混配中心要按规定在国家定点企业采购变性燃料乙醇产品。同时,负责指导各下属企业和所属油库、加油站(点)自查自纠,确保按时完成油气回收和防渗漏装置改造等工作;积极提供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相关线索;配合专项整治相关工作。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Ⅴ标准车用乙醇汽油市场封闭运行整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抽调专人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按照整治重点,切实组织做好整治工作,严惩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和联合执法,形成整治合力,采取拉网式排查、不定期巡查、定点检查等形式,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强统筹协调,逐级明确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对职责不明确或存在交叉的,要及时明确具体责任部门,杜绝扯皮、推诿等现象发生。各市(州)商务部门要结合实际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执法依据,严格依法行政。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执法,同时加强执法资源的整合运用,加大执法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效果。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成品油政策法规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舆论压力,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引导群众充分利用各部门投诉举报热线及时主动提供违法线索、反映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12312”。

  (五)认真总结,建立整治长效机制。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要及时进行总结,重点总结专项整治重大行动、重要案件、主要成效、成功经验和存在问题,并按时报当地商务部门进行汇总。同时要以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加强沟通联系,确保信息共享,认真总结经验,在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及时研究建立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持续打击查处成品油流通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

  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对各关部门整治工作总结要进行汇总,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中期报告及专项整治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省商务厅。

  联系人:刘大鹏 

          吉林省商务厅 成品油流通和安全管理处

    话:85656932(传真) 13654377868

    箱:dapeng@jl.gov.cn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抄送:中石油、中石化、中化石油,众诚、新大、君汇集团、       敦化永源、省石油协会

责任编辑: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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