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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凡持有《中国绿色饭店》国家级注册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员资格证书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颁发,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进行资格审核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获得评审员资格证书并经全国或地方评定机构聘任,可参加中国绿色饭店(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各地方评定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聘用的评审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 评审员共分三个级别:内审员、评审员、高级评审员。
(1)内审员:为本企业内部评定指导人员。内审员在完成本企业评审后,可提出申请评审员的资格认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后,可辅导其他企业参加达标评定。
(2)评审员:取得评审员资格后,重点为当地企业进行评审,经过三次现场审核或至少指导三家企业通过达标评定,可提出晋级申请。办公室根据其现场审核能力和辅导企业的评价意见以及见证人或组长的评价报告,符合条件经相应培训后可批准成为高级评审员。
(3)高级评审员:高级评审员可受委托参加跨省际评审工作,并有资格担任评审组长。
第七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饭店(餐馆)从事管理或相关技术部门的现职工作人员,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饭店和餐饮相关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等效学历;有较丰富的饭店(餐馆)管理经验和实践操作能力。在当地饭店餐饮行业有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以人为本的节能环保安全健康知识、服务质量管理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职业修养。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独立工作能力,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5、全面掌握《绿色饭店》国家标准及其评分细则。
6、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7、身体健康,能按要求参加和胜任现场评审工作。
8、具有2年以上饭店、餐饮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可申报内审员资格;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中层管理人员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1)款规定的,可申报评审员;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2)款规定的,可申报高级评审员。
各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地方绿色饭店工作机构和行业协会的负责人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并经办公室审核,均可申报评审员和高级评审员。
第八条 评审员资格的认定程序:
1、评审员主要由各地重点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评定机构按照评审员条件推荐。
2、被推荐人员经办公室资格审核后,应参加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统一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颁发相应级别的评审员资格证书。
3、评审员资格的有效期:评审员至少每年完成两家的评审任务或指导两家企业通过达标评定,才能连续保持评审员相应的资格。
第九条 培训与考核:
1、组织实施。由全国绿色饭店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开展对资格审核通过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省、区、市亦可接受全国绿色饭店委员会委托承办该工作。
2、培训内容。国内外绿色饭店发展现状及趋势,《绿色饭店》国家标准,企业内部评审程序与规则,外部评审纲要,评审员管理办法等。相关教材由全国绿色饭店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印。
3、考核试评。按照培训内容和考试题库统一组织考试并按评审程序进行试评。
4、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资格的评审员,经注册登记后进入国家绿色饭店评审员人才队伍档案库。
5、办公室对评审员实行动态管理,评审员资格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审查和培训,考核合格者重新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条 评审员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绿色饭店》国家标准及相关政策。
2、积极推动绿色饭店创建活动的开展。
3、按照办公室统一安排参加评审工作。
4、自觉接受评定机构及申报企业的监督。
5、经常参加办公室或有关机构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
6、统一管理,严格执行评审纪律。
7、对标准实施和创建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一条 评审员行为准则要求:
所有评审员有义务严格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1、评审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绿色饭店》国家标准和评审细则,熟悉相关业务环节,能够有效完成所承担的评审职责。
2、评审员只有接受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或省级相应机构的委派,才能行使评审员评定职责。
3、评审工作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评审细则和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员不得自行修改和变更。现场审核要按环节逐一记录实际情况,并据实评分。
4、评审员在评审中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应努力提高评审技能和信誉;评审员在参加企业评审后,需亲笔签名以负其责。
5、评审员应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安排,积极工作,努力为企业服务,帮助企业按照标准客观衡量达标情况,并根据实际和可能进行改进和提高,不得给企业出难题。不得介入行业冲突或利益竞争。
6、为保证等级评定的公正性,评审员应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定,遵纪守法、敬业诚信、科学公正、清正廉洁,严格保守企业商业机密,不得索取或接受企业的礼品、财物。
第十二条 评审员奖惩制度:
1、对积极宣贯《绿色饭店》国家标准,努力参加创建活动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评审员,办公室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相关纪律的评审员将提出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予以行业通报。
3、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将暂停或取消评审员资格:
(1)在评审工作中,不公正对待受审核方(包括恶意传播错误或易产生误解的信息),并受到企业投诉,影响审核信誉的;
(2)经证实,与受审核方有利益关系,导致评审结果失实的;
(3)经查实,收取受审核方的礼品、礼金和纪念品,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任何情况下,评审员不得损害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及地方相应机构的声誉,对违背本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调查时应给予充分的合作。
第十三条 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办公室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相应级别评审员的工作规则和动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绿色饭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