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针对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文件。
审批程序:
边境口岸:拟开放口岸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要求临时开放口岸请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经过市人民政府实地调查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意后由报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将文件转省口岸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同意后,省政府商沈阳军区同意后,由口岸所在地省级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征求当地查验单位同意后,向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查验单位意见,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书面征求外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及海关总署监管司意见,同意后,由外交部照会口岸对应国外交部,待口岸对应国外交部复照后,拟文函复地方政府口岸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外交部、公安部、质检总局、总参作战部和直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