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事项及补贴标准
(一)落户品牌首店项目。对在吉林省落户的品牌首店,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按比例分档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100个。
(二)引进品牌首店项目。对引进品牌首店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含统一运营的商业街区),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按比例分档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10个。
(三)品牌首发活动项目。对在吉林省举办品牌新品首发活动的品牌方(含品牌授权方)或商业运营主体,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按照不超过活动投入总费用的30%,分档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10个。
(四)首发集聚区项目。对新建或改造的首发集聚区项目,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按照不超过商业配套投入总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年度支持项目不超过6个。
(五)夜间消费集聚区项目。对在省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内开展融合创新、跨界创新,拓展“人工智能+消费”,积极打造经典IP、沉浸式互动体验等创新消费的新场景(含首发新场景和服务消费新场景)项目,按照每个集聚区不超过3个项目,示范引领类夜间消费集聚区项目单笔最高补贴费用不超过400万元且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额的30%;培育发展类夜间消费集聚区项目单笔最高补贴费用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单个项目总投资额的30%,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奖补,每年竞争性评定项目不超过10个。
(六)家政服务示范项目。支持推进家政行业高质量服务能力建设,推动家政企业做专做精,打造守信、规范、自律的示范企业。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对引领家政行业发展的示范企业每户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金补贴,支持企业不超过5户。
二、申报主体基本条件
1.在我省依法登记,具有合法的品牌经营权。
2.未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3.近2年来未被相关执法部门处以罚款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同一市场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同一市场主体涉及多项补贴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首发活动项目除外)。
5.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及为员工缴纳社保。
6.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项目条件
(一)落户品牌首店项目
1.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8月31日(含)期间,品牌经营主体在吉林省行政范围内首次开业经营的首家实体门店。
2.落户首店品牌创立时间3年(含)以上,品牌范围为商贸流通领域的零售消费品品牌或餐饮、住宿业态服务消费品牌。
3.零售业首店主营业务月均销售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餐饮业、住宿业首店主营业务月均营业额达到10万元(含)以上。其中,品牌连锁便利店按新开门店累计月均销售额计算。
4.与场地所有方签订2年(含)以上入驻协议或自持物业。
5.品牌首店吸纳就业人数3人(含)以上。
(二)引进品牌首店项目
1.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含统一运营的商业街区)引进的品牌首店须满足“落户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条件。
2.引进品牌首店10个(含)以上,且累计月均销售额(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
(三)品牌首发活动项目
1.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8月31日(含)期间,品牌方(含品牌授权方)或商业运营主体在吉林省范围内举办的,以零售业品牌产品首次发布或展示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推介活动。
2.发布产品品牌创立时间3年(含)以上。
3.首发新品已经具备市场流通条件,且已经发售或90天内即将发售。
4.活动投入总费用(场租、设备租赁、搭建、运输、宣传推广、人员服务)达到50万元(含)以上。
5.申报项目的品牌方(含品牌授权方)或商业运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或社会组织。
(四)首发集聚区项目
1.2025年1月1日(含)至2025年8月31日(含)期间,在吉林省开业的新建或改造的首发集聚区,申报主体应为该首发集聚区的建设或改造运营主体。
2.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含)以上(不含土地购买及租赁费用)。
3.商业配套投资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附件4)。
4.入驻品牌首店数量达到20家(含)以上,入驻品牌首店须满足“落户品牌首店项目”申报条件。
5.新建或改造区域内每万平方米就业人数50人(含)以上。
(五)夜间消费集聚区项目
1.建设项目处于已获评省级夜间消费集聚区内。
2.申报项目应为新消费场景打造项目,具备示范集聚效应,能够直接拉动限上社零额增长,有效带动夜间消费。
3.项目施工进度已超过30%,预计2025年12月31日前建成。
(六)家政服务示范项目
1.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家政服务企业。
2.连续开展家政服务经营活动3年(含)以上,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家庭照护、母婴护理、家务服务及与家庭服务有关的业态。
3.经营场所面积150㎡(含)以上。
4.上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5.家政服务人员100人(含)以上。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落户品牌首店项目
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
1.落户品牌首店项目申报书(附件1-1);
2.企业申请承诺书(附件2);
3.获得品牌合法经营权的合作协议、授权证书等佐证材料;
4.品牌总部(或中国区总部)出具的《首店等级证明》,内容需明确该门店为品牌在吉林省的首家实体店,并标注具体开业时间(获得品牌合法经营权的合作协议、授权证书上已经明确首店等级的无须提供);
5.门店正常经营照片(门头照、店内照,注明拍摄时间);
6.物业租赁协议或自有房产证明;
7.纳税及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8.开业以来每月销售额(营业额)财税报表或月销售证明(月均销售额或营业额按足月计算;开业时间未满1个月,按1个月计算)。
9.申报单位有关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品牌商标注册证书等,加盖单位公章);
10.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11.竞争性评审评价指标相关佐证材料(按附件3-1顺序装订)。
(二)引进品牌首店项目
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
1.引进品牌首店项目申报书(附件1-2);
2.企业申请承诺书(附件2);
3.引进首店累计月销售额(营业额)的财税报表及销售证明;
4.引进企业与已落户品牌首店签订的入驻协议;
5.纳税及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6.申报单位有关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品牌商标注册证书等,加盖单位公章);
7.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8.竞争性评审评价指标相关佐证材料(按附件3-2顺序装订)。
(三)品牌首发活动项目
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
1.品牌首发活动项目申报书(附件1-3);
2.企业申请承诺书(附件2);
3.品牌总部或省级(含)以上代理商出具的《品牌首发活动等级说明》,内容需明确新品首发活动等级、新品发布时间;
4.品牌新品发布活动执行方案(内容包括活动核心内容、整体安排、现场情况、宣传渠道、市场效果、行业带动作用等);
5.活动相关费用发票(场租、设备租赁、搭建、宣传推广、人员服务);
6.申报主体是主办单位,且活动有多个单位共同主办的,应同时提交其他主办单位授权其申报补贴的授权函;申报主体是承办单位的,应提交主办单位授权其申报补贴的授权函;
7.申报主体纳税及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8.活动总结报告(含活动时间地点、完成情况、活动绩效情况、活动宣传情况、活动现场照片等);
9.申报单位有关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加盖单位公章);
10.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活动经费审计报告;
11.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12.竞争性评审评价指标相关佐证材料(按附件3-3顺序装订)。
(四)首发集聚区项目
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
1.首发集聚区项目申报书(附件1-4);
2.企业申请承诺书(附件2);
3.建筑面积及就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4.固定资产投资、商业配套投入相关证明材料;
5.与入驻品牌首店签订的入驻协议及名单汇总表;
6.纳税及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7.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项目投入情况,项目申请金额、项目背景及主要内容,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项目总支出额度及资金来源,项目预期达到目标和实际效果等);
8.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资审计报告;
9.申报单位有关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加盖单位公章);
10.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11.竞争性评审评价指标相关佐证材料(按附件3-4顺序装订)。
(五)夜间消费集聚区项目
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
1.资金项目申请书(附件1-5);
2.企业申请承诺书(附件2);
3.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项目投入情况,项目申请金额、项目背景及主要内容,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项目总支出额度及资金来源,项目预期达到目标和实际效果等);
4.项目当年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情况(按申报资金全称、申报项目和金额逐一说明,并附申报材料)。过去两年获得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详细说明,并附财政拨款文、据实结算件复印件);
5.纳税及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6.申报单位有关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加盖单位公章);
7.项目涉及的相关发票复印件;
8.项目进度或竣工报告,并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专家出具的项目进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专家须附专家职称证、身份证复印件);
9.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10.竞争性评审评价指标相关佐证材料(按附件3-5顺序装订)。
11.项目汇总表(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项目单独填写)。
(六)家政服务示范项目
申报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按顺序装订成册)
1.家政服务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件1-6);
2.项目申请报告(包括:项目申报主体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及项目投入情况,项目背景及主要内容,项目实际进展情况,项目预期达到目标和实际效果等);
3.企业申请承诺书(附件2);
4.纳税及为员工缴纳社保相关材料;
5.申报单位有关证照复印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等,加盖单位公章);
6.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的企业信用报告;
7.竞争性评审评价指标相关佐证材料(按附件3-6顺序装订)。
8.项目评审专家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方式
(一)咨询部门:申报主体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报送时间:2025年9月1日—2025年9月3日;申报主体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将材料报送至所在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要求:纸质申报材料一式6份,按顺序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申报主体公章,多页的加盖骑缝公章;电子扫描版申报材料用存储介质一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附件: 1.表1-1落户品牌首店项目申报书
表1-2引进品牌首店项目申报书
表1-3品牌首发活动项目申报书
表1-4首发集聚区项目申报书
表1-5夜间消费集聚区项目申报书
表1-6创新服务企业项目申报书
2.企业申请承诺书
3.表3-1 落户品牌首店评价指标
表3-2 引进品牌首店评价指标
表3-3 品牌首发活动评价指标
表3-4 首发集聚区评价指标
表3-5 夜间消费集聚区评价指标
表3-6 家政服务示范企业评价指标
4.首发集聚区项目相关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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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高勇 复审:陈会泽 终审:吕继伟